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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处理专利纠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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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20730( 颁布时间) 20120730( 实施时间)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81号( 文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纠纷的管辖和受理第三章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第四章附则《关于修改〈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决定》已经 2012 年5月 14 日市政府第 14届 1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市政府第 14届 15 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封存或者暂扣”修改为“查封或者扣押”。二、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市知识产权稽查队***、勘验、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资料、账册、设备等物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2002 年5月 28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 第5 号公布, 根据 201 2 年7月 30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81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保护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和调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区、县级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四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第五条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遵循一案不再理原则。第二章专利纠纷的管辖和受理第六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权行为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下列专利纠纷: (一)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被请求人所在地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二)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被请求人所在地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三)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所在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四)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使用发明行为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五)其他需要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专利纠纷。第七条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 2年, 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第八条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属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案范围和管辖; (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第九条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 应当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