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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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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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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一)
序 号
法律依据及法定处罚幅度
行使自由裁量权 所依据的因素
自由裁量的 具体情形
指导标准
1
ffi>>修改计料 虚瞒伪篡统资
《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 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 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 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
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 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
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但对同一 当事人的行为,已按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一)虚报、瞒报、拒 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处6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领导人处500至2000元的罚款。(二)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不依法办理统计
登记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处 1000至5000元的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 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 工商户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对企业 事业组织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虚假数额占核 实数据的比例; 2、虚假数额的绝 对量; 3、整改情况。
注:一种行为涉 及两项以上虚假 数据的,按比例 量大的一项裁定 罚款。
1、比例在
20%Z下的
单位
2000-9000 元
个体 户
200-900 元
2、比例在
20%-30%勺
单位
9000-14000 元
个体 户
900-1600 元
3、比例在
30%-50%勺
单位
14000-22000 元
个体 户
1600-3000 元
4、比例在
50%-100%
单位
22000-30000 元
个体 户
3000-5000 元
5、比例在
100%Z上的
单位
30000-50000 元
个体 户
5000-10000 元
市统计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