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夫妻感情不和
签订离婚协议书
携带离婚协议书、身 份证、户口本到夫妻 任何一方户籍地民 政局办理离婚。
民政局审核材料
发给离婚证
原告:郑国珍,女,汉族, 1974年 12月 2 日生,住上海市虹口 区天宝西路 248 弄 5 号 203,智利服饰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童传新,男,汉族, 1960 年 12 月 27 日生,住上海市虹 口区天宝西路 248 弄 5 号 203,。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女儿童佳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3、依法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于 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 2003年 3 月 双方登记结婚, 同年 10 月 21日生育一子李小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 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双方性格完全不合,被告性格自私、多疑,把 妻子当作个人财产。原告作为一名教师,见到同学、同事或学生家长 时,难免要互谈几句,但被告对原告的正常交往均干涉限制,对原告 恶言相向,甚至侮辱原告人格。平时,原、被告之间很少谈心,原告 得病,被告也漠不关心,双方根本无法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 2007 年暑假,原告为了家庭生活及缓解夫妻矛盾, 向被告提出外出做家教, 遭到被告的反对,并经原告母亲出面制止原告外出,声称“如果要外 出家教,必须先办离婚手续” 等等。由于原、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