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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建设标准.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6/7/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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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建设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2008 年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 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第三条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第六条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第七条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 5万人 1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62—第十条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为 5辆、 10辆、 20辆、 30辆、 40辆、 50辆、 60辆和 60辆以上等。第十一条急救中心用房包括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分中心用房包括业务、行政、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站用房包括业务和后勤保障功能用房组成。第十二条直辖市、省会城市的急救中心宜具备培训功能,并有相应的培训设施、设备;其他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急救中心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停车位,其数量和面积指标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急救中心的配套设施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十五条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的设置和布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急救服务半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重点区域以及需求量等综合条件确定。第十六条每个地、市必须设一个急救中心或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且独立设置。直属急救分中心和直属急救站应按城市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可独立设置,也可依托医院设置,一般宜按 18~ 50平方公里设一个分中心或急救站,其服务半径约为 3~ 5 公里,人口密集的地区,服务半径可适当减小。第十七条急救中心、直属急救分中心宜紧靠主要交通干道,便于车辆迅速出发。直属急救站宜靠近城市主要居民住宅区,或重点区域,或交通要道。第十八条急救中心、直属急救分中心和直属急救站宜远离易燃、易爆设施。第十九条急救中心用地面积宜符合表 1的规定。表1急救中心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用地面积( m) 5 辆及以下 1000 10辆 1500 20辆 2200 30辆 2800 40辆 3300 50辆 3700 60辆 4100 注: 1 .表中所列指标,为保障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