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60922( 颁布时间) 20070101( 实施时间)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9号( 文号)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扶持与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 年 9月 2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1月1 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 年9月 22日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 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的需求,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七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筹备设立、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 普通高等本科、师范和医药类高等职业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师范和医药类以外的高等职业院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 高级中学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 初级中学,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其中在设区的市市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小学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七)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体育、医药等特殊类别中等教育以下的民办学校, 经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核同意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合作办学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城市学前教育学校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