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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0 一六年二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出具了《山东众
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山东雄狮建
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本所特对《反馈意见》中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如下:








2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请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改制主体的法律性质;
(2)对于改制事项的合法有效性的审批、确认主体是否适格;(3)是否存在改
制职工安置遗留问题;( 4)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5)对改制程
序的合法合规性的明确意见;(6)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7)改制后的
公司出资的真实性、资本的充足性,股权比例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
其他股权方面的争议,公司股权是否明晰。
回复:
1998 年,中国雄狮集团员工以中国雄狮集团拖欠其工资购买雄狮装饰有限
生产经营所需的中国雄狮集团资产,并以该部分资产出资设立滕州雄狮建筑装饰
工程有限公司(雄狮装饰有限设立时名称),原滕州市钢窗厂继续存在。雄狮装
饰并不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
1、雄狮装饰有限系以新设方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雄狮装饰有限于 1998 年 4 月 24 日在
滕州市工商局依法注册成立。于设立时,雄狮装饰有限已经取得的审批及履行相
关程序如下:
① 1998 年 4 月 3 日,滕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腾企名称预核【98】
第 44 号”《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载明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为“滕州雄狮建筑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② 199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