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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影视作品核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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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影视作品核定办法.docx

上传人:资料之王 2021/11/10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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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影视作品核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要求,支持我省科普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核定办法适用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影视作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关税〔2021〕26号文件中所列税号范围;
(二)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三)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进口影视作品核定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经核定的我省享受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可以向省科技厅申请,同时提交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或协议(含中文译本)、进口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进口影视作品的放映许可等材料。
第五条  省科技厅对进口科普影视作品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书面征求省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意见,作出核定决定,将核定结果函告南昌海关,抄送省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  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税则列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七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核定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查实后函告海关。
第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