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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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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wc69885 2016/7/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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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 2006 〕 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税务系统内部积累了大量电子数据,为科学管理这些宝贵的数据资源,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工作, 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数据( 以下简称数据) 是指通过计算机应用系统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以各种方式接收的外部数据。第三条数据处理工作包括: 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数据维护、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的加工和使用。第二章电子数据采集第四条数据采集环节承担着数据的收集、录入工作, 是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也是产生数据质量问题的主要源头。第五条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提出拟采集的税收数据指标体系、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各级税务机关信息技术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要求制定电子数据采集的技术规范, 包括: 数据采集格式、方法和步骤等,并定期向业务部门通报所采集数据的指标内容变化情况,以便业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指标提出数据加工需求。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各项数据采集工作定岗定责, 数据采集人员应强化数据质量意识, 熟练掌握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集各类数据。第七条数据采集工作主要集中在各应用系统的操作环节, 为保证数据质量,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录入应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原则,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做到数据真实无误,并且逻辑相符。第八条数据采集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核对制度, 操作人员应及时将录入的数据与原始资料、有关帐表进行核对,对错误数据及时处理,确保数据质量。第三章电子数据传输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各项数据传输任务中的数据发送和接收工作,设置专门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考核制度。第十条数据传输工作严格遵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时间要求,不得延误。由于特殊原因,数据发送方不能按时完成数据传输任务时,应及时通知数据接收方,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 恢复正常传输。数据传输完成,双方应及时进行数据对帐。第十一条数据传输应当使用税务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完成, 未经批准不得借助其它公共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数据传输。使用可移动载体进行数据传输的,传输完毕后,必须从载体上完全清除数据。第四章电子数据的存储、备份和恢复第十二条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数据存储和备份的管理, 以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 保存完整的历史数据。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存储和备份的数据进行优化,以提高系统运行和数据处理的效率。第十四条各类数据要向总局、省局两级集中,由信息技术部门统一集中存储。第十五条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数据的更新频率、数据量、重要程度、保存时间,制定相应备份、恢复策略和操作规范。第十六条数据备份文件必须存储在非本机磁盘的其它介质中,建立登记制度,由专人保管,备份介质必须保存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中,重要数据应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