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13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00730( 颁布时间) 20100730( 实施时间)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 年9月 28 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 4年6月30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 0年7月30 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章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管理第四章造价、合同管理第五章施工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及中介服务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从事建筑市场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下列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 (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三)建设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 (四)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第七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 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第八条资质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持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设计图签。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 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前, 到原核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办理资质注销登记,并重新办理资质审批手续。第三章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已经依法领取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办理了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手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 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发包; 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属于保密、特殊专业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形式发包。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 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