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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合同案例.doc

上传人:012luyin 2016/7/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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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条件的合同案例[案情] 甲公司经乙公司介绍, 在丙砖厂购买红砖, 欠砖款 12000 0 元。因甲公司分包乙公司部分工程, 后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抹帐协议”:甲公司欠丙砖厂砖款 120000 元由乙公司支付,同时冲减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工程款。乙公司在协议签字时写明: 此款待工程结束后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帐户即可支付。后丙砖厂经查认为, 保修金乙方已无法得到, 便向法院起诉, 要求实际欠款人甲公司偿还欠款,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抹帐协议”是否是附条件生效合同存在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公司在协议中写明“此款待工程保修期满后, 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账户即可支付”, 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其条件是用保修金偿还, 保修金虽然是存在的, 但必须是在保修金被支付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履行协议, 在条件没有成就的情况下, 即保修金没有汇到乙方帐户上前, 该协议没有生效, 仍由原债务人甲公司承担债务。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公司在协议中写明“此款待保修期满后, 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账户即可支付”, 不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从整个协议的内容看,实为一种给付方式, 首先,从乙公司在协议签字时所设条件分析,该协议不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所谓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 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从本案看, 乙方虽然对接受债务设定了条件,即待工程结束后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帐户即可支付, 但对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没有说明, 即没有约定所附条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对协议效力有何影响, 在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其意思表示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并得到甲、丙公司认可的情况下, 不能认定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其次,从乙公司在协议签字时写明的内容看,应认定为是一种给付方式, 即乙方承诺在开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汇到我方账户即可偿还, 而工程保修金是有期限的, 即便保修金因工程质量问题而无法得到,乙方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对抗甲方。最后,从协议内容整体进行评判,也可以说是乙方接受债务的条件, 即在保修金没有汇到乙方账户前, 丙公司不得主张权利, 只有当保修金汇到乙方账户后或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方阻碍保修金汇到乙方账户以及已过保修期的情形, 丙公司才能主张权利。这里的主张权利是指丙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而不能向甲公司主张, 因为该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公司已完全从原债务中撤出。 2009 年2月 17日, 惠林公司与李君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约定惠林公司将一门面房租赁给李君使用, 租赁期限为 3年, 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4 万元, 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另外, 双方达成转让该门面房内设备的协议,租赁合同载明: 惠林公司“以原价的 50% 转让给承租人所有”, 以盘存为准并于盘存当天由李君付清转让款。合同签订后, 李君向惠林公司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 12 万元,后李君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进行中, 双方对合同中约定的设备设施的转让价格发生争议, 惠林公司认为原价是指惠林公司购买时所付的对价, 而李君则认为原价是指转让时的市场价格。因双方协商未果, 惠林公司遂在三个月后将该门面房另租他人。李君知道后诉诸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依法解除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协议, 判令出租人惠林公司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