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目的与内涵
关键词:肇事逃逸;目的说明;法益;先前行为
内容提要:研究交通肇事“逃逸”,必需第一寻觅其标准目的,以目的 说明为核心,以法益为视角,离开标准目的所得出的说明结论不具有 合理性;在研究结论上,本文以为,逃逸行为的不作为性质毋庸置疑, 作为义务来源于先前行为;应依照先前行为理论进一步确证“逃逸” 的标准目的。
一、研究“逃逸”的重要性及研究方式
交通肇事罪研究己经成为我国刑法说明学上的“黑洞”,相关的疑 难问题和争议不断。笔者以为,本罪的冲破点在于确信“逃逸”的标 准目的和内涵。
(一)研究“逃逸”的重要性一以“逃逸”为冲破口
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在条文结构设置上具有特殊性,要紧表此 刻对“逃逸”的规定,即把逃逸与“其他专门恶劣情节”放在一路, 作为加重法定刑的情节。这种设置致使了说明上的混乱[1]。第一,从 实际情形来看,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时,肇事行为和逃逸行为能够明确 分成一前一后两个时期。在肇事行为己经独立组成犯法的情形下,以 犯法后的表现即逃逸与否来阻碍对前一个行为的刑法评判,这有违刑 法设置加重情节的通常做法。因此,如不正确分析这种条文设置背后 的目的,很容易对法律做犯错误说明。第二,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来看, 很多国家和地域将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单独作为一罪处置,例如日本。 这种设置上的不同,致使在法益爱惜上形成必然区别。至少,单独规 定“肇事逃逸罪”产生了一个独立的犯法组成,能够从一个新的法益 视角去统合各类事实行为。可是,若是“逃逸”仍在交通肇事罪中, 那么在说明时不能不顾及交通肇事罪本来的法益爱惜视角和该罪本来 的定型性。换句话说,加重情节的“逃逸”较之独立成罪的“逃逸”, 前者所爱惜的法益必然有限一些。无疑,刑法必需周延爱惜法益,可 是,若是不将“逃逸”放在交通肇事罪中分析,而为了爱惜法益将“逃 逸”说明得超出原有条文而“独立化”,那么可能冲击刑法条文本身的 定型性。第三,我国刑法在“逃逸”以后还规定了 “逃逸致死”的情 形,以加重法定刑。这要求咱们在说明逃逸时还必需考虑说明结论在
“逃逸致死”方面是不是合理,即必需考虑两种“逃逸”的和谐一致 性,不然也可能对逃逸做出不正确的说明。
(二)研究“逃逸”的方式一从寻觅标准目的入手
“逃逸”是明白得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关于“逃逸”的木质,我国 司法说明持“逃避法律追究说”学界的观点那么五花八门:有“逃避 法律追究说”、“救助义务说"、“逃避法律追究说”与“救助义务说” 之综合说或择一说,还有补偿义务说[2]。综合说和择一说、补偿义务 说都存在明显的问题,也并非主流的观点。关于“逃逸”的争辩要紧 在于“逃逸法律追究说”和“救助义务说”的对立[3]。
不擅长运用目的说明,缺乏对“逃逸”的标准目的的正确熟悉,是 学者们在这一问题上各说各话的缘故所在。“目的说明是指依照刑法标 准的目的,说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当不同的说明方式得出多种 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说明来最终决定”
[4]o换句话 说,在刑法研究上,当通过对单个文句进行说明得出结论时,应该加 以查验,求得印证,最关键的印证是该说明必需符合刑法条文的客观 目的。由于“刑法分那么规定具体犯法与刑罚的条文都有其特定的法 益爱惜目的”,因此,“在确信具体犯法的组成要件时,必需以其爱惜 法益为指导” [5]。相反,抛开目的说明,不注意围绕法益解决问题, 不寻求刑法条文标准的真意,即便做足法匠的工作,大量运用各类说 明方式去说明条文中的词意,结论也未必正确。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目的
(一)确信标准目的的方式
。标准目的并非是凭空假想出来的,由于任何 说明都或多或少包括了目的说明,因此,应借助各类说明方式对条文 进行梳理、分析和印证,以确信其目的。第一,能够直观地从条文所 处的章节位置和罪名本身对法益进行大致的判定。可是这一判定通常 过于宽泛,而且也存在不准确性。若是需要得出加倍具体和确信的结 论,就需要依托对条文遍地的细致分析来一起确证该标准的目的。但 是有时即利用尽上述方式,也不必然能得出合理结论,也确实是德国 学者拉伦茨所说的“不能获致毫无疑义的解答”时,需要对各类可能 的结论从头试探和查验。
依照拉伦茨对“客观目的论的标准”的论述,[6]在最后确证标准 目的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以下两个标准和一个大体思想:第一个标 准是“被规整之事物领域的结构”,也确实是“连立法者也不能改变之 实际的既存状态”;第二个标准是一些法伦理性的原那么,这是指有时 咱们必需借助一些法伦理性的原那么做一些偏向性说明,譬如信任原 那么「只有借助这些原那么才能把握而且表达出规整与法理念间的意 义关联”。只是,在“作为说明准那么的许多法伦理原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