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文档名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docx

格式:docx   大小:4,690KB   页数:1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docx

上传人:才艺人生 2021/11/12 文件大小:4.58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十、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修改为“或者经营合同”。
  在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十二、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十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者”。
  十六、将第四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
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十八、将第四十二条中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修改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十九、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在第四十三条后增加一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