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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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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有关定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经费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队伍建设, 应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管理体制]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有条件的乡、镇设立派出机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民防、工商、文化、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生态环境, 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六条[技术研究]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七条[两委会]市、县人民政府可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咨询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同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技术保障。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制定] 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利用、对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保护生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九条[乡、村庄规划制定] 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审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条[人大审议] 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第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市发展的重要地区、特色地段和城市重要节点等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段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古城、历史街区、永久性绿地等特别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重要地段和特别重要地段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其他地段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