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批准发布并实施——明确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及报废期限 2009-01-14 07:55:11 【大字中字小字】 2008 年8月 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97 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该标准为首次制定, 标准号为 GB50444-2008 , 于 2008 年 11月1 日起实施。该规范对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和配置验收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同时对日常检查和维护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明确了配置验收判定规则和灭火器的维修期限以及报废期限,将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技术依据。现将规范中检查维修及报废章节摘抄如下,请各灭火器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遵照执行。 5 检查与维护 一般规定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 1/4 。超出时, 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检查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 C 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 C 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送修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 的规定。表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灭火器类型维修期限水基型灭火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 3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 1年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 5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 2年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报废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