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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问题.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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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问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社险中心函[2006] 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9 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 16号) 和相关政策规定, 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 取得了明显成绩, 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 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 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 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 1号) ,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 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 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 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统制字[ 1990 ] 1号) 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 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 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 .计时工资,包括: (1 )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 )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工资( 学徒的生活费); (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 职务) 工资; (5) 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6) 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 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 工资。 2 .计件工资,包括: (1 )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 )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 )按营业额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