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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anggx999 2021/11/13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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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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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有序和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适用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主管部门职责】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 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 销售市场监督管
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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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技术规】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
术规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 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km/h ;电助动
行驶时,车速超过 25km/h, 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 55kg;
(五 )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
第六条 【禁止拼装改装 】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 【禁产禁售禁驶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备案管理】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可上路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第九条【统一管理】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 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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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划区管理】 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
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
准行区。
(一)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
此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 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
外;
(二)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 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
此区域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 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
自行车除外;
(三)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 交通状况相对
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围行驶。
第十一条 【划区程序】 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电动自行车的
禁行区、 限行区、 准行区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
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日。
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具体围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
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 【划区调整 】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
交通覆盖率及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禁行区、 限行区、 准行区进
行适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特定行业围 】本规定第十条所称的特定行业是指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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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设施抢修;
(三)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
(四)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
本市特定行业具体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总量控制】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对禁行区、 限行区的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交通状况、 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 确定禁行区、限行区允行驶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总量。
第十五条 【行业分配】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经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