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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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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7/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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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交易机制的完善和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 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第四条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第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 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 6个月净资本均在 12亿元以上; (五) 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 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六)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七) 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五)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净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