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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权属性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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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宅基地权属性质
农村宅基地权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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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权属性质
【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权属性质
有观点认为, 既然已依法以户主名义进行了土地登记并获颁土地证, 物权已经登记公示, 应
属户主所有,受法律保护,得以对抗第三人,其他家庭成员仅有居住权,不享有物权;有观
点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属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
成员资格和福利是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以户为单位而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家庭成员
的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和福利取得的, 应属家庭成员共有。 究竟是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呢?
一、农村宅基地的权属沿革。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权属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社会条件等各项变革而发生了一系列演变, 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土地改革初期。根据我国 1950 法没收或征收得来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地改革的成果, 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政府颁布的农民对宅基地享有所有权。

年的《土地改革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将依
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 作为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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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没有变更, 依然是农民私有,但
是土地从由个体农民经营转变为由集体统一经营。 在这一时期, 农民的宅基地仍然由农民保有绝对的所有权,对其自由处分没有禁止性规定。
第三阶段, 农业合作社时期。伴随农业合作社的成立,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
民私有、 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转变为集体所有、 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宅基地所有权也收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
第四阶段, 1979 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至今。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有保护、 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
有,农民仅有使用权, 且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用途作出限定 ——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同时, 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出租、 出卖的处分, 允许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适度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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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现阶段农民对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不是所有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主体资格。 我国《物权法》 并没有规定哪些人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但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行使和转让, 适用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 就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