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市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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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
2、 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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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法律意见书
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公司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已经
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
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4、 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实
查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
本法律意见书的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
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