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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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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pdf

上传人:changdan5609 2021/11/14 文件大小:1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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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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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员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时年龄为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均
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合同生效6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
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明的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
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在保险期满后继续投保本保险,续保后将不再设60天的免责期 。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
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
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可申请退还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
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应于投保
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
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被确诊为初次身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之日起5日内通
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