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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对保护松华坝水库, 保障昆明市
城市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下面橙子为大家分享昆明市松
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松华坝水库的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居民饮
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 、 《云南省实施办法》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松华坝水库径流区 平方公里及水库枢纽工程为松
华坝水库水源保护区 ( 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 ) 范围。
第三条 在水源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
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过错追究制、贡献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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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 建立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 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扶持力
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 ; 市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监督。
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保护和管理。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盘龙区、 嵩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对保护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照水域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为一、
二、三级保护区:
( 一 )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正常水位线 (黄海高程 米 )沿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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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延 200 米的水域和陆域内 ; 冷水河、牧羊河河道上口线两侧沿地表
外延 100 米的区域内 ;
( 二 ) 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延 1500米的区域内 ;
( 三 ) 三级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域。
第九条 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盘龙区、 嵩明县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提出, 按法定程序批准后
实施,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保护的地理界线,设置界桩、界
碑等警示标志。
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水质按照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执行。
第三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 ) 新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二 ) 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
( 三 ) 盗伐滥伐林木, 破坏水源涵养林、 护岸林以及与保护水源有
关的植被 ;
( 四 ) 破坏水库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和防汛、水文、水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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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等设施 ;
( 五 ) 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
( 六 ) 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 ;
( 七 ) 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
( 八 ) 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
行为:
( 一 ) 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改善水质无关的建设项
目;
( 二 ) 新建、扩建排污口 ;
( 三 ) 设置畜禽养殖场 ;
( 四 ) 旅游、露营、野炊 ;
( 五 ) 设置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
( 六 ) 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 强碱、 毒性液体、 有机溶剂、 石油类、
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 ;
( 七 ) 洗矿、挖沙、采石、取土等破坏水质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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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行为:
( 一 ) 设置排污口,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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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与水源保护无关和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
( 三 ) 向水域、陆域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及其
他废弃物 ;
( 四 ) 在水域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
( 五 ) 在水体内或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
( 六 ) 毒鱼、炸鱼、电鱼、钓鱼、偷盗水生动物和猎捕水禽 ;
( 七 ) 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和放养畜禽 ;
( 八 ) 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