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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又再婚夫妻的二胎政策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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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又再婚夫妻的二胎政策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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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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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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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 )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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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再婚 (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
;
(三 )再婚 (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
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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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修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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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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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 )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
女的 ;
(三 )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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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
(五 )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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