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例 1: 某企业推行成本责任制,将产品的成本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头,如果职工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将按比例扣发奖金。为此,企业与每个职工签订了协议。职工张某,因在生产中超出成本定额太多,当月奖金被全部扣发。张某不服,在要求企业补发自己的奖金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补发奖金。试分析: 张某的起诉能否立案? 分析: 首先肯定的是,张某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补发奖金,不能立案。理由: 1. 我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而在本案中,企业与职工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协议不属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所以他们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不存在确认合同无效的问题。 2. 如果企业确实是该发奖金而不发,这一纠纷应当是劳动纠纷,而不能是合同纠纷。 3.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因此,某些协议虽然也具有平等主体的特征, 但由于涉及到身份关系,也不能被《合同法》调整。比如婚姻合同、收养合同、监护合同等。案例 2: 当事人甲好赌成性,虽然已有妻儿,但仍然不务正业,因为赌博,输掉了全部家产,还欠下巨债,其妻一气之下回了娘家。甲每天东躲西藏,但债主乙仍不放过他,扬言如果甲不能还钱的话,就要对甲动武。甲无奈,只好向其表哥丙借钱。丙结婚十年,但一直没有孩子,见甲来借钱,就提出要求,如果借钱还债,就要把儿子过继给丙,否则免谈。甲害怕乙动武,所以答应了丙的要求,并且与丙签订了协议,约定将儿子过继给丙抚养,永不反悔。丙拿着这份协议,痛快的替甲还了赌债,抱走了甲的儿子。后来甲妻闻讯,向丙索要儿子,丙不给,还振振有辞:我与甲已经签订了合同,到法院打官司我也不怕。试分析: 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吗?如果起诉到法院,丙真的能胜诉吗? 分析: 首先肯定的是,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理由: 1. 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内容是违法的,法律不予保护。这个合同的本质是以儿子作为借款还赌债的条件,这是违法的。 2. 《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合同,本案中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内容是具有人身属性的收养关系,这类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应该适用《收养法》的规定。另外,送养子女需取得夫妻双方的同意,甲的个人决定若未取得其妻的同意,不能成立。案例: 当事人甲为某出版社的负责人, 乙为某图书门市的负责人。 2001 年3月, 甲接到乙的电话, 询问有没有关于司法考试的辅导教材,甲答复:我让发行部到库里查,如果有明天给你电话。第二天上午九点,甲给乙打电话,但没人接,甲便将有书的消息,呼到了乙的汉显 BP 机上. 两天之后,乙的秘书丙小姐又以乙的名义发来了一份传真,询问是否有关于司法考试的辅导教材,如有,要一千册。甲在让发行部回电报的同时,将一千册图书以铁路托运的方式,寄给了乙。可书籍寄出一个月后,迟迟未收到乙的货款,甲去电话询问。乙称,在甲将书寄出之前,他已以特别优惠的价格从其他书商那里搞到了一千册图书。同时他认为,我们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因此,拒收这一千册图书。试分析: 1.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2. 如果成立,是哪种形式的合同? 3. 如果甲在接到乙的秘书丙的传真时,打电话回复,那么,这个合同是哪种形式的合同? 分析: 1.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成立的。他们之间合同的订立主要是通过电话、传真和传呼等方式完成的。乙向甲打的电话是询问情况,甲向乙发的传呼是要约,而乙的秘书丙的传真是又一个要约,甲让出版社回的电报是承诺,托运图书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所以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 甲与乙的合同是通过传呼、传真、电报的方式订立的,属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3. 甲接到丙的传真,是乙向甲发出的要约,采取的是书面形式中的数据电文形式,如果甲以电话回复,则是以口头方式承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采取不同的形式的情况下,口头形式应当具有优先被承认的效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是口头形式的合同。案例 1: 张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张某每月付给王某 500 元租金, 租期为 3年。合同约定 3 个月之内,王某将房子内的杂物腾空,等张某付过第一个月的租金后,便可入住。到了入住的日期,张某便带着第一个月的租金,来到王某处要求入住,不料王某已将房子以高价租给一名台商作为仓库之用。张某要求王某履行合同,但王某振振有辞,他说:我们的合同主要条款不齐,因此,合同无效。我们既没约定交付房租的具体日期和具体方式,也没有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所以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对我也没有什么约束力, 我将房子改作他用,是我的自由。试分析: 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分析: 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有效成立。原因: 1. 合同的内容已经确定,并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张某想租一栋房子,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