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硅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海硅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首届二次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2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政策法规,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投资主体的一员。为规范地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投资决策,使公司的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更好地融为一体,充分发挥公司员工主人翁作用,提高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度,增强公司活力和凝聚力,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市《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职工持股会是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四条上海硅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上海市硅钢有限公司职工投资持股的法人股东,持股会所集资金,以法人名义投入参股时,是以其投入的股本金股份,享有所投资的股本金分红的权利,同时承担公司经营风险。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不得向社会办理金融业务,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六条持股会遵循的基本原则:
自愿入股,按章转让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独立建章,民主管理。
第七条持股会有关入股、资金运作、年度分配等重大信息,以公告形式发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章会员及股金
第八条凡本公司在册职工,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自愿投资者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持股会的股本金来源构成:职工出资、经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批准可以提取的企业积余工资以及其它政策允许的资金。
第十条根据公司经济发展的需要,持股会总股份为4500万股,每股为1元,总股本金为4500万元。职工最高认购数为4000股,最低认购数为1000股。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持股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和被选举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代表;
对持股会工作享有建议权、批评权;
享有红利收益权和股权转让权、受让权,公司终止后,按出资比例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持股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持股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章程,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决议;
依照持股会规定,按时认缴股本金;
维护持股会的声誉和利益,承担持股委托的工作;
依照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股权证及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持股会的股权凭证(股权证)由公司董事长签发,并由持股会保管。会员的出资凭证由持股会理事长签发,由会员保管。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的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的范围,不得上市转让、交易。
第十五条会员持股3年后,可按有关规定将股权在公司内部职工间转让。会员离、退休、调离、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死亡,自动退出持股会,退会时由持股会审核该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后,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收回,转让给其它会员(具体办法见实施细则)。
第五章投资收益及风险承担
第十六条持股会会员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享有股金分红和送配权利。
第十七条持股会理事会每年度按投资收益的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提交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分配顺序为:
可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