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普法知识第一期雷甸镇司法所一、纵观古今?本期关键词: 法系?通常,法律体系可以分成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另外还有第三种法律体系(依然存在于某些国家的部份或整个地区)- 宗教法, 是一种以经籍和其解译为基本的法律。?一、欧陆法系亦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当今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以法兰西共和国、德国、日本等为代表国家。?称之为“欧陆法系”或“大陆法系”是由于其发源于欧洲大陆; 而“罗马法系”是强调罗马法对其的重要影响; “民法法系”则是指这些法系的国家通常都有完整、独立的民法典。?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通常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也有例外,如法兰西共和国行政法就承认判例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在法学理论上崇尚理性主义、倾向于建构抽象化的概念体系;在司法审判中传统上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以三段论为最重要的推理模式,法官在法庭上发挥才能的空间很有限,因此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很难成为法学家(而英美法系的著名法学家几乎都是法官)。?欧陆法系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中,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公元 6世纪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是现代欧陆法系极为重要的来源;此外,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日耳曼法和商人法也对欧陆法系的产生有一定影响。?公元 12 世纪(相传为 1135 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因战乱而佚失数百年的《国法大全》抄本,学者们在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对《国法大全》进行考订和注释,形成了欧陆法系法学中最早的“注释法学派”。由于《国法大全》的内容比当时欧洲大陆的许多法律更加先进,因此很快在欧洲大陆掀起了研究罗马法、适用罗马法的高潮,史称“罗马法复兴”,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并称为“欧洲三大思想运动”(由于这三个词的开头字母都是 R,因此又简称“ 3R 运动”)。“罗马法复兴”的结果是欧洲大陆的法律基本上都以罗马法为仿效对象,进而形成了欧陆法系的雏形。?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和清末、民国时期的中国都主动学习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的法律制度。目前中国法律大体属于或偏向于大陆法系。?二、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 18 世纪至 19 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 distinguishing technique )。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 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 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 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 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 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 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 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 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 19 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 又称为法官法( 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