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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与公司人格否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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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与公司人格否认.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与公司人格否认
「内容提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现象在生活中普遍存在,但许多公司是为逃避债务而故意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不仅害及公司的债权人,甚至会导致道德公害。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缺乏约束机制。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制止假吊销真逃债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公司吊销执照人格否认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在法律上与它的组成分子股东分离而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是一种法律技术的运用。法人制度原为因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为大众的便利及公共利益的处置而创设。基于此,如果法人的设立是为了不法目的,或设立法人有反社会的倾向或其它为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情况,国家自然有权剥夺法人的人格从而否认法人的存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时有发生,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公司人格的绝对否定,即公司之人格被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公司之存在也因之而全面的、永久的被否认。(刘兴善:《商法专论集》(台) 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272页。)其后果是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公司的法律人格便不复存在,不得再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公司的债务的处理没有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为,营业执照被吊销,自吊销之日起公司便不复存在,其原有的债权债务也因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据此,法院已受理的此类债务纠纷,因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或终结诉讼,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上述作法有一定道理。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仅负有限责任命题的成立,乃是建立在公司和股东行为合法的基础上,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公司之独立性及股东有限责任的特色,在合法的范围内加以利用者,不但不应该谴责,更应该加以鼓励,毫无疑问的,近世工商企业之发达,有限责任公司之公司形态的运用,有密切的关系(刘兴善:《商法专论集》(台) 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271页。)。但是,如果股东利用公司专门从事违法行为,或者设立公司是为了不法目的,于此情形,仍一味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与法律创制公司的宗旨背道而驰。不加分析的认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则其应负担之债务自然消灭,实际上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因为,公司因实施违法行为被吊销执照,免除了债务,相反,公司合法经营,则不会被吊销执照,债务亦不得免除,这是否意味着现行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在有意无意间鼓励公司从事违法经营?这并非危言耸听,客观现实已经映证了这一命题,许多公司在大量举债、偿还无望的情况下,故意采取不参加年检或连续停业的办法,迫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进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执照被吊销后,,由于法律未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加之法律未授予法院对公司吊销执照的实质审查权,致使实践中发生的以吊销之名行逃债之实的纠纷殊难处理,也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了严重侵害。特别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并未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重新设立公司进行经营的规定,致使被吊销执照的股东异地办照的情况普遍存在,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社会经济利益。虽然法律可以通过规定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责任来制裁不法行为人,但这些责任的承担并不能使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得以补偿。在假吊销、真逃债盛行的今天,如何堵塞漏洞,制裁不法,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应当是我们深思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假吊销、真逃避现象的发生,应当允许法官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刺破公司的面纱,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ing the Corporate Veil),”在大陆法中称为“直索(Durchgriff)责任”(王利明:《民商法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6年版第544页。)或“透视”理论。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沈四宝王俊:《试论英美法“刺破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载于《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而所谓“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柯菊:《一人公司》载于《台大法学论丛》第22卷第2期。)公司制度的精髓在于有限责任制,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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