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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2-word资料(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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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2-word资料(精).doc

上传人:3188035052 2016/7/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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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内容提要]: 《刑法》第 20 条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但正当防卫的前提——不法侵害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 本文从不法侵害的含义及特征入手,以求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一个科学的界定, 并从主体上把不法侵害的主体分作个人主体与单位主体, 并对二类主体的不法侵害的持征作出描述, 明确指出了对二类主体的防卫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关键词] :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主体刑法我国刑法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含义, 由于立法过于简略, 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为此,对何谓“不法侵害”,笔者拟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完善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对不法侵害的含义, 在新旧刑法中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从新旧刑法的有关条文看, 在刑法的立法技术上涉及“不法侵害”一词时, 可以看出并不只是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与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虽然触犯刑法, 但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行为。结合我国 79 年刑法以及新刑法的规定, 众多的法律工作者都认为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 而不法侵害行为, 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 也包括犯罪行为①。如依照新旧刑法的规定, 对盗窃、诈骗与抢夺罪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而对一般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虽尚未构成犯罪, 但这种行为也是一种不法侵害, 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但是是否对所有的不法侵害的行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也就是说, 是否如理论界一致认为的, 只要存在违法行为, 且行为具有侵害性就可以防卫呢?对此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构成正当防卫前提的不法侵害其含义应当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并且这四个特征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一)侵害性从词的意义上讲,“侵”的含义是侵入、接近,“害”的含义是伤害、妨害。侵害就是“侵入而损害”。由此可见, 侵害是一种具有积极的攻击性、并有可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之要素,“侵害”有其特定的含义。首先, 不法侵害必须是一种行为, 可以是自然人的行为, 也可以是单位的行为。对个人与单位存在侵害可能的观点理论界没有争议。但有些学者提出动物侵害是否可以防卫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动物侵害问题在我国《民法通则》第 127 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动物侵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除对动物进行处理外, 只能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按过错责任来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不存在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防卫问题;而只有在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指使动物进行侵害之时, 才可以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防卫, 因为这时动物只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工具, 因而动物并不能成为防卫意义上的侵害主体。其次, 这种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 亦即它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 或者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危害的状态。这种破坏被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或妨害权利行使的行为, 在理论上有危险说与实际危害说两种见解②。多数学者认为不限于实际危害, 只须对权利的正常状态发生不利影响, 因而有致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