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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胆:监察法(草案)的15大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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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胆:监察法(草案)的15大问题!.doc

上传人:学习一点新东西 2021/11/16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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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斗胆:监察法(草案)的15大问题!
转载:刑法库 感谢已授权监察法(草案)的15条“罪状”(客家君)
一、缺乏宪法支持
也许正是这个原因,草案没有注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大提出要依宪治国,但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并没有“监察委”这一机构(新华社发布的权威文章将其称为“政治机构”)。
因此,在宪法修改之前,冒失地讨论《监察法》立法,有藐视宪法之嫌。《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不客气地说,人大常委会两次关于监察委组建试点的授权决定已经属于越权、违宪。
二、凌驾于人大之上
草案规定监察委接受人大监督,但不要求向人大汇报工作,反而将人大机关纳入监察委的监察范围。
“老子”专门生下一个“儿子”用来“管自己”,这很滑稽。
三、“自己监自己”
草案规定,对监察机关本身的监察,也是由监察机关负责。
我们相信监察官们都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铁面无私的党国精英,但还是应当用制度去约束和保障其公正行使职权。
四、取证权限回避宪法规定
草案规定,监察委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从字面上理解,回避了对公民通信秘密的特殊保护。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讯问”的场所、方式和期限均不明确
草案规定,对涉嫌******、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但并没有规定讯问的场所、方式以及时间限制。
“讯问权”一旦被滥用,就容易成为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六、留置的适用条件过于宽泛
根据草案规定,只需一句“可能妨碍调查”就可以将所有被调查人留置,甚至包括非公职人员。一旦权力滥用或失去控制,细想极其恐怖!
顺便说一句,严格地说,在《监察法》立法之前就适用留置措施是违法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制定法律”应当不包括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
七、留置的场所没有明确
草案只是含糊其辞地规定“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这为随意羁押、变相拘禁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是许多非法证据产生的源头。
因此,应当明确只能留置在看守所等法定的羁押场所,并且全程录像,最大限度地遏制非法证据的产生。八、留置的期限超出常理
草案规定留置的期限为3个月,甚至长达半年之久,这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
相比之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7天,即使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也不能超过30(+7)天。
九、留置期间律师缺位
草案对留置条件如此之宽、留置限期如此之长,却只字未提如何保障被留置人或其家属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救济的权利。
甚至有的试点地区规定,留置期间不允许律师介入!这完全与法治背道而驰。
十、越权适用技术调查措施
根据人大常委会对监察委的授权,显然不包括技术调查措施。但草案仍然将刑事诉讼法授权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措施移植给监察委,有集权之嫌。
另外,“严格的批准手续”到底长得什么样?也从未见立法机关予以解释。
十一、调查方案不明朗
草案只是规定,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