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RP11/94-95
香港的報紙發牌及發行制度
立法局秘書處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
香港的報紙發牌及發行制度
引言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應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於一
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提出的要求,擬備本研究文件。由於時間倉促,
且難於搜集報紙發行的一貫做法的資料,是次研究旨在提供關於香港的
報紙發牌及發行制度的一般資料。
2. 本文件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有關報刊註冊及報刊發行人的
發牌事宜;第二部分概述香港的報紙發行制度。本研究文件亦盡量向議
員提供其他國家報刊發行的制度及一貫做法的資料。
第一部分:報刊註冊及報刊發行人發牌事宜
本地報刊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268章)
3. 本地報刊的發牌體制是由香港法例第268章本地報刊註冊條例
(以下簡稱「該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所規限。該條例在一九八七年之前
稱為刊物管制綜合條例。該條例在一九五一年制定成為法例,當時其權
力範圍遠較現時廣泛。該條例曾於一九八七年作重大修訂,並於一九八
八年作輕微修訂,以撤銷、修訂或增添部分條文。結果,該條例的目的
僅為「為本地報刊及通訊社的註冊及報刊發行人的發牌及有關事宜訂立
規定」。
報刊的定義
4.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報刊」指為公眾人士提供的任何報紙
或刊物,並(a)其內刊登「新聞、消息、時事」或與該等新聞、消息、時
事有關或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任何評述、意見或議論者,及(b)出版以供發
售或免費贈閱,屬定期出版或分期及分號每隔不超過六個月出版一次
者。大部分雜誌均屬報刊定義範圍內的刊物。
5. 部分刊物,例如學術性雜誌,曆書,漫畫及連環圖畫,財
政、經濟及統計報告,賽馬提示等刊物並不屬於報刊類別。附錄I是所
有不屬於報刊定義範圍內的刊物的名單。
6. 「本地報刊」指在香港印行或出版的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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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刊註冊
7.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所有本地報刊均須向經總督委任的報刊
註冊主任(即政務司)註冊。至於發牌及行政事宜則已授權報刊副註冊主
任(即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處理。事實上,報刊註冊的工作是由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以下簡稱「影視處」)管理,而政務科則負責不
時檢討政策方面的事宜。
8. 本地報刊辦理註冊手續時,只須提供以下資料,並由填報人
證實該等資料全屬正確。
報刊資料 -
- 報刊名稱
- 地址
- 出版次數
報刊東主、承印人、督印人及編輯的資料 -
- 名稱
- 辦事處地址
- 香港身份證號碼(或護照或旅遊證件號碼。如果是公司
或其他法團,則須填寫商業登記號碼)
- 簽署或蓋章
9. 根據報刊註冊及發行規例(該條例的附屬規例)第3條的規定,
上述資料必須填寫於指定的表格內,附錄II是該表格的樣本。如填報人
在註冊時提供的資料有任何更改或經發現有錯誤之處,填報人須於七天
內向當局提交經證實為正確的資料。
10. 除上述法例規定須填 報的資料外,影視處亦要求填 報人填寫
一份個人資料表格(樣本見附錄III),作參考及統計用途。除提供姓名、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出生地點及日期等個人資枓,以及所辦報刊名稱及
出版所用語言外,填報人須註明所辦報刊的性質及其本人在出版界的經
驗,影視處可從後者知悉擬註冊的報刊是否與任何已停刊的報刊有關。
11. 影視處並無指定填報人須具 備的資格 。影視處表示,填報人
可以是所辦報刊的東主、承印人、督印人、編輯或獲該等人士之一授權
的任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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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每 份已註冊的報刊需繳付年費785元 。有關的督印人或承 印
人,須於報刊出版後一日內送交一份予註冊主任。法例亦規定本地報刊
須在首頁或最後一頁刊登承印人的名稱。
政府當局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