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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包括街道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市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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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民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共创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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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结合教学开展环境卫生知识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惯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条件,营造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与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由属地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二)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城市高速公路,由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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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由管理人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公园、公共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人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广场、商店、宾馆、饭店、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由该场所开办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企业等单位建筑红线内及其围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由该单位负责;
(七)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及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空闲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开发单位负责;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港口、码头的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人负责;
(十三)河道、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等城市公共水域及其堤防由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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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无法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跨区域责任区划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