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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细则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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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细则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doc

上传人:天道酬勤 2021/11/17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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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方法(试行)实施细那么
  一、为正确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80)110号文批准发布的?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特制订本实施细那么。
  二、凡房屋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均依照本实施细那么办理。
  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房屋亦参照本实施细那么执行。
  三、?租用公房凭证?是承租人或承租单位(以下统称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对新配、增配、分户、过户、交换住房的承租户由房管所与承租户建立租赁关系时发给;对原已租用公房的,可经过核对租赁户名,分期分批逐步补发。承租户要求分户、过户、交换住房,或要求自费对承租的公房进行改装、搭建等事项,须凭本证向房管所办理申请。 承租户在取得房屋分配单位的配房证明后,必须在两个月内与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逾期作废。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擅自占用空关的公有房屋,即构成强占公房行为。在?方法?公布后强占公房者,房管所应宣传?方法?规定,说服其立即迁出,同时用书面通知限期迁出(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强占期间处以月租额加倍的罚款,由区(县)房地局核定。逾期拒不迁出的,根据?方法?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制裁。在?方法?公布前强占的,亦应限期迁出,强占期间应交付月租额相等的房屋使用费,由房管所核定。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调整房屋的,应从严掌握,由区(县)房地局(郊县房管所,下同)核定。
  四、承租户擅自将公房转租、转让、收取高租、押租或顶费等,均属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应即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收回其多余房屋。对利用住房交换,***财物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一经发现,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撤销其交换房屋的申请。这类问题,一律由房管所报区(县)房地局核定。抗拒房管部门处理的,按?方法?第四条规定,移请人民法院处理。
  五、承租人或同住的家庭成员要求分立租赁户名,凡符合以下原那么,可以分户:
  ,经济上已分开独立生活的;
  ,分户后不致造成居住上或使用上困难的;
  ,分户各方必须落实偿付欠租的责任;
  ;如属本单位职工,无其它纠葛,经单位书面同意,也可分户。
  凡符合以上原那么,双方立具书面协议,由房管所核定分户;如一方坚持要求分户,另一方不同意分户而发生纠纷或有特殊情况确需分户时,由房管所查明情况,提出意见,报区(县)房地局核定。
  六、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同住亲属申请过户,处理原那么如下:
  ,并有本处常住户口,他处确无住房,要求合理的,一般可同意过户继续承租,由房管所核定,如同住亲属成员有多人的,必立具书面协议,确定过户户名后办理;如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后,房屋显著空宽,那么可视情况,准予原同住亲属过户承租一局部房屋,多余房屋由房管部门收回,由区(县)房地局核定。
  ,亲友在他处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