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 2004 年7月 19 日)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的建设,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广东省医院基本现代化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该规范是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建设的依据, 未列入该规范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同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进行建设。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目录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一、综合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喉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规范一、综合门诊部二、中医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喉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规范一、普通诊所二、口腔诊所三、中医诊所四、中西医结合诊所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 20至 99 张。二、科室设置(一) 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 B 超、心电图) 、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三、人员(一) 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 5 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二) 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 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三) 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 名护士, 护师占护理人数 30% 以上。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四) 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麻醉科至少有 1 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 5% ,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六) 工程技术人员( 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 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 。四、建筑、设施与环境医院要有良好的采光通风, 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的要求, 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一)医院应有独立楼房,与同类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不少于 2 公里。(二)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3000 (基础面积) + 床位数× 100 (平方米)。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 130 平方米, 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 8 平方米, 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 35% ,每 100 床位至少配有 30 个停车位。(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四) 医院的基础设施, 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 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五) 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 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 医疗区应辅设防滑、防躁音的地面, 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七) ICU 的位置布局合理,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八) 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 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每间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 25 平方米,分区及通道设计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 住院、门诊药房面积各不少于 100 平方米,中、西药库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其他按业务要求另行设置。(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 150 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 80 平方米。( 十三) 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 100% , 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 50% ,达到信息共享。(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五、设备(一)基本设备临床诊疗设备: 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