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交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运营安全管理是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公司运营安全管理,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和减少行车事故,保障运营秩序正常进行,规范驾驶员运营行为。根据道路交通法、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具体实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使本办法付诸实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本办法的实施由安全科、管理科、车队管理人员具体督导实施。第三条公司安全科负责车辆运行的安全管理、驾驶员管理,负责国家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企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检查、监督和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理,并负责行车责任事故(交通事故)及行车事故(服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结案。各车队负责本车队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安全教育与管理,各类事故的处理。第二章车辆安全行驶第四条凡公司运营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城市客运车辆技术标准及《城市公共汽车运行条例》。 2 、车辆进出库、停车场、站点,时速不准超速 5 公里,正常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 40 公里,严禁超速行驶。 3、坚持正点运行, 正常行驶时同线车后车不准超越前车, 同类车行驶中不准相互超越。 4 、行驶中遇有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遇有铁路道口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争道抢行。 5、车辆进站必须车距站 50 米前减速、鸣号、平稳停车。站停时, 车身应与道路平行,停直摆正、右轮外侧距路边石宜在 30 厘米以内,车前门对站杆或候车长廊前端,严禁占道停车或随意停车。 6、严禁不到站、越站停车上下乘客, 冬季如站点乘客过多或站点路滑时, 可在距站点前后 10 米处停车,避免站点撞、拖、挤、压、伤乘客事故的发生。 7、车辆进站停稳后,方可开门上下乘客,驾驶员在确认前后车厢门无上下乘客时,关闭车厢门,方可起步。杜绝发生车门夹、摔伤乘客事故的发生。 8、按规定配置的消防器材的规格、性能应符合规定。 9、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健康或易污损他人的物品乘车,严禁携带家禽及宠物乘车。 10 、各车队必须严格坚持星期五车场日制度,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司安全科、管理科,要定期检查。 11 、驾驶员当班时不准领代其他人乘车,严禁托代各种不明包装物品。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五条驾驶员的培训、考核、聘用。 1、为保障公司生产运营秩序, 安全稳定, 公交车辆驾驶员要刻苦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熟知车辆机械性能,以适应运营工作; (1 )应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 (2 )忠诚于公交事业,具有吃苦耐劳,对工作高度的负责精神; (3 )爱护车辆,能够认真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应具有一定的车辆故障判断和排除能力; (4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遵章驾车,应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与行车经验; (5 )服从领导、听从调度指挥,按时完成运营服务任务。 2、对公交车辆驾驶员实行聘用制。考核、聘用驾驶员要以上述要求为基础条件,考核采取笔试与路试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范围内,优先考核、聘用原企业的公交车辆驾驶员。原公交车辆驾驶员无试用期; 3、公交车辆驾驶员的考核、聘用由公司统一组织, 安全科、管理科、劳资科、车队共同协作实施。第六条为规范驾驶员的管理, 促进客运服务质量的提高, 接受社会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