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20 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说
第一,澄清了担保法的模糊规定。主要表此刻以下六个方面:
反担保是被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证担保人肩负担保责任
后对债务人权益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对于反担保,司法解说主要明
确了两个问题: 一是反担保人的范围, 担保法司法解说规定反担保人
能够是债务人,也能够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余人。 二是反应担保的方式,
《担保法司法解说》明确规定: " 反担保方式能够是债务人供给的抵
押或许质押,也能够是其余人供给的保证、抵押、质押。 "
对于合同更改与保证人的责任, 《担保法》第 24 条规定: " 债权
人与债务人协议更改主合同的, 应该获得保证人书面赞同, 未经保证
人书面赞同的,保证人不再肩负保证责任。 " 对于这一规定,实践中
的理解很不一致。 有人以为,凡更改主合同的, 未经保证人书面赞同,
保证人就不肩负保证责任 ;有人以为,只有在主合同客体和内容更改
时,未经保证人书面赞同的,保证人材不肩负保证责任 ;还有人以为,
担保法例定的更改合同,是指合同更新。对此, 《担保法司法解说》
第 30 条作了详尽的说明,这一解说能够分为三种状况第一,保证时期,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目、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改动,未经保证人赞同的,假如减少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该对更改后的合同肩负保证责任 ;假如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肩负保证责任。 这一解说切合保证责任的附随性原理。 但这
里不过规定了合同的内容更改的状况,而没有包含合同标的的更改。所以,更改合同标的的,未经保证人书面赞同的,保证人不肩负保证责任。
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执行限期作了改动, 未经保证人书面赞同的,保证时期为原合同商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时期。
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改动主合同内容, 但并未实质执行的,保证人仍应该肩负保证责任。 比如,主合同两方当事人固然磋商对主合同的部分进行了更改, 但两方并无依照更改后的内容执行, 固然更改未经保证人的赞同,保证人仍旧应该肩负责任。
混淆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 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状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淆。对于混淆共同担保, 《担保法》
第 28 条规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肩负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益的范围内免去保证责任。 "对这一规定,实践中理解不一,主要分歧在于物的担保的供给人是谁。我以为, 《担保法》第 28 条的规定,应仅指保证和债务人供给物的担保的状况, 而不包含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状况。由于, 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都属于保证人,在清账上不该存在先后序次。 那么,在保证人与第三人供给的物的担保混淆的状况下,应怎样办理,《担保法司法解说》第 38 条作了规定。该条规定: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
以恳求保证人或许物的担保人肩负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