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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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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 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 9 岁)、王某( 8 岁)摔倒在地,
并被压在身下,造成***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
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
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
因伤害造成***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
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 首先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
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
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60 条的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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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
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内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