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车船税法(草案)条文的说明 1 关于征税范围关于计税依据关于税负结构关于税收优惠关于强化征管手段 2 一、关于征税范围现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考虑到车船税作为财产税,从税负公平出发, 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据此,草案不再按车船是否应登记确定是否纳税, 规定: 拥有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3 二、关于计税依据现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载客人数少于 9人的小型客车的税额幅度为 360 元至 660 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豪华车和普通车都按相同的税额缴税,未能充分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和应有的调节功能。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车船的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一些国家对车辆选择与车辆价值有正相关关系的发动机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按排气量征税可基本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的政策,从征管角度看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据此,草案将乘用车的计税依据,由现行统一计征,调整为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 4 三、关于税负结构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应有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的政策导向,草案对占汽车总量 72% 左右的乘用车(载客少于 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 58% 左右的排气量在 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 39% 左右的排气量为 升至 升的中等排量车, 比现行 360 元至 660 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 3% 左右的排气量为 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 比现行 360 元至 660 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5 此外,草案对载客 9人以上的商用客车的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货车仍维持现行按自重每吨 16 元至 120 元的税额幅度不变。为支持发展汽车甩挂运输,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 50% 征收。 对于船舶,草案仍维持现行每净吨 3元至 6元的税额幅度不变。草案还规定, 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按国务院的规定加收车船税。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