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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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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15 2021/11/20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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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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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
乱金融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 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是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单位指各类非法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基金会、 互 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成员单位的本、外币存款,不具 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 其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行为,达到定罪标准,就构成犯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但行为人不能 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 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 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 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中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 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 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 开展业务时,不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 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