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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现代的公务员回避制度-word资料(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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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现代的公务员回避制度-word资料(精).doc

上传人:2104259382 2016/7/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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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议中国现代的公务员回避制度摘要:我国的回避制度从东汉正式建立,南北朝时普遍实行,唐、宋时期日趋严密,一直沿用到清末。在一千八百余年的吏治建设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成为我国古代一项很有特色的官吏制度。本文先综述一下古代回避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具体内容,然后阐述现代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使公务员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关键词:回避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区回避我国回避制度的发展是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断完善而发展起来的。现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就是回避制度几千年来发展的实践经验同中国现代社会发展相结合的结果,它更科学、更具有时代特色,符合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实际需要,为我国的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简要阐述一下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古代回避制度的经验教训探讨公务员制度健全、完善的对策。 1 古代回避制度的发展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回避是一项比较古老的诉讼制度。最早出现于司法审判之中,审判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自古罗马以来一直流行于世的格言: “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审诉”[1],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的当事人案件的裁判者,否则就违背了自然公正原则,他所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 古代回避制度的几个阶段我国古代回避制度的发展与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相呼应的。回避制度在我国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萌芽确立时期(春秋战国至西汉)。从夏朝开始,经商朝到周朝,实质上都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主要联系方式的宗族统治。到春秋战国时期,因为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出现大国争霸、诸侯争雄等社会大变革因素,宗族内部已不可能形成统治的统一力量,诸国纷纷“招贤纳士”,任用血亲关系以外的人,并以此来衡量一国政治的兴衰。到了汉代,当权者开始把官吏的选拔与政权的巩固联系在一起,并提出了回避的主张。据考证,西汉初步制定回避制度,其距今已有 1800 年。但东汉的外戚、宦官干预朝政又对回避制度的实行施加了负面影响。发展和成熟时期(魏晋南北朝到唐宋)。魏晋时期,统治阶级采取种种措施限制东汉末年朝政弊端对政权的危及。在回避制度上继承了西汉的做法并有所发展,例如由汉代的姻亲回避扩大到一般的亲属回避, 规定范围由地方扩大到中央。唐朝建立以后,在经济、政治上实行了一系 1 列的改革,首次对公务回避与地区回避做出明确规定。后来,宋朝继承下来。完善时期(明清)。明朝秉奉“乱世用重典”[2],吏治异常严厉,回避制度也十分严格。清朝是回避制度的集大成者,在清二百余年间还进行了反复修订,既趋于完备严密,又保持灵活和变通,以适应各个时期的需要。清朝的回避主要包括姻亲的回避、宗室的回避、地区回避、师生故朋的回避及官吏幕友的回避。其中清代对官吏幕友的回避是前代所没有的。[3] 古代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东汉灵帝时实行“三互法”[4]甲州人在乙州任长官,同时乙州人在丙州任长官,则丙州人不但不能任乙州长官,也不能任甲州长官。隋文帝时废除地方官自辟属吏的制度,规定九品以上的地方官,一律由中央吏部任免, “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矣。”[5]还规定地方官要回避本籍,不得在家乡任职。州、县长官三年一换,佐官四年一换,不得重任。唐代规定,官吏不但不得在本籍任职,而且不许在本籍所在州县的邻县任官, “永泰元年七月诏:不许百姓任本贯临县官,京兆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