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支气管哮喘防治指南(2008版)-解读
支气管哮喘 一个全球性的严重健康问题
全球哮喘患病率差异大:
新西兰:11%
欧洲 : %
太平洋岛屿:65%
中国:1%~4%*
普遍规律:
城市高于农村*
儿童多于****
中国估计有哮喘患者2,000万
全球保守估计至少有哮喘患者1亿以上
背景
本指南是在我国2003年修订的“支气管哮喘防治指南”的基础上,参照2006年版全球哮喘防治创议(Global initiative for asthma, GINA),结合近年来国内外循证医学研究的结果重新修订,为我国的哮喘防治工作提供指导性文件
一、定义
支气管哮喘是由多种细胞包括气道的炎症细胞和结构细胞(如嗜酸粒细胞、肥大细胞、T淋巴细胞、中性粒细胞、平滑肌细胞、气道上皮细胞等)和细胞组分(cellular elements)参与的气道慢性炎症性疾患。
这种慢性炎症导致气道高反应性的增加,通常出现广泛多变的可逆性气流受限,并引起反复发作性的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等症状,常在夜间和(或)清晨发作、加剧,多数患者可自行缓解或经治疗缓解。
二、诊断
诊断标准:
(1)反复发作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多与接触变应原、冷空气、物理、化学性刺激、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运动等有关。
(2)发作时在双肺可闻及散在或弥漫性,以呼气相为主的哮鸣音,呼气相延长。
(3)上述症状和体征可经治疗缓解或自行缓解。
(4)除外其它疾病所引起的喘息、气急、胸闷和咳嗽。
(5)临床表现不典型者(如无明显喘息或体征)应至少具备以下一项试验阳性:
-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激发试验阳性;
-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一秒钟用力呼气容积(FEV1)增加12%以上,且FEV1增加绝对值≥ 200ml];
-最大呼气流量(PEF)日内变异率≥ 20%。
符合1~4条或4、5条者,可以诊断为支气管哮喘。
(新指南修改了旧诊断标准中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的判断标准)
哮喘分期
根据临床表现哮喘可分为
-急性发作期(exacerbation)、
-慢性持续期(persistent)、
慢性持续期是指每周均不同频度和(或)不同程度地出现症状(喘息、气急、胸闷、咳嗽等);
-临床缓解期。
缓解期系指经过治疗或未经治疗症状、体征消失,肺功能恢复到急性发作前水平,并维持3个月以上。
(修改了旧指南临床缓解期在4周以上的期限)
临床特征
完全控制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部分控制
(任何1周出现以下1~2项表现)
未控制
(任何1周内)
白天症状
无(或≤2次/周)
每周>2次
出现3项或以上
部分控制特征
活动受限
无
有(任何1次)
夜间症状/憋醒
无
有(任何1次)
需要急救治疗/缓解药物治疗
无(或≤2次/周)
每周>2次
肺功能
(PEF或FEV1)
正常
<预计值或个人最佳值80%
急性发作
无
≥每年1次
任何1周出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