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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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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90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预算管理,强化国家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家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国家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第四条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第五条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第六条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第七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中与预算有关的部分。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消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预算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和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编报本级政府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十四条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部门预算具体执行办法;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经费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十六条预算的内容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 (一)税收收入; (二)企业上缴利润收入; (三)基金收入; (四)专款收入; (五)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支出; (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四)国防支出; (五)各项补贴支出; (六)其他支出。第十七条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国家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支出。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