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磅!建国以来第八次特赦!
导读
建国以来,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此后再未启动过。这一次,是我国40年来又一次作出特赦决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草案拟予以特赦的四类罪犯包括: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对此,多位专家表示,在这一重要时刻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与法治意义。 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现行宪法规定,全发布特赦令。 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共实行过7次特赦。除了1959年的第一次特赦是既对战争罪犯,又对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以外,其余六次特赦都是只对战争罪犯实行。从实际效果看,这7次特赦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1975年至今的整整40年间,特赦制度在我国虽然有宪法、法律规定,却再未实行过。 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共实行过7次特赦。除了1959年的第一次特赦是既对战争罪犯,又对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以外,其余六次特赦都是只对战争罪犯实行。从实际效果看,这7次特赦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1975年至今的整整40年间,特赦制度在我国虽然有宪法、法律规定,却再未实行过。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师大刑科院特聘教授高铭暄表示,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赦免制度原本亦大多是在国家节日、庆典或者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时实施,旨在表示与民同乐同悲。例如,德国的圣诞节赦免、韩国的光复节赦免、泰国的国王庆生赦免等。 高铭暄说,在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重大节庆时刻,我国依法施行特赦是有国内外先例可循的。此举在庆贺胜利的同时,也可以提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