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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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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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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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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具体审核原则如下:
1、原则上按照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依据核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以国家、省级出台的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以校核,有行业排放标准出台时,应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重新核定。
2、排污单位因市场原因而暂时停产,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核定其初始排污权。
3、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时,要根据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各排污设施逐一核定排污权,以各排污设施核定排污权累加值作为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
第七条 公示和复核。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核定的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必须经公示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排污单位提出异议的,负责核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复审,必要时可提交至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审确定。
第八条 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经审定后,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形式确认。已经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规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本次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不一致的,以本次核定结果为准,排污单位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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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污染物超过按以上方法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排污单位限期达标不超量,限期治理期间,为其核发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对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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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办法中的说明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经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其批复文件。
二、排放标准法校核。当排污单位的排污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预测的排放浓度超过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时,应采用排放标准法核定排放量。即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预测的全年主要产品产量、烟气排放量、废水排放量等数据为基础,以行业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浓度、单位产品排水量、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为限值进行核算。其中,国家和山西省在总量控制和排放限制方面有特别要求的,按有关要求确定属于该行业的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
(一)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法计算公式:
式中:
M为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排污权初始分配量,吨/年;
Mi为排污单位第i个工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排污权初始分配量,吨/年;
1、浓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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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Bi为排污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生产规模达到满负荷状况下的第i个工序废气排放量,立方米/年;
Ci为企业所属行业第i个工序废气执行排放标准的浓度限值,毫克/立方米。
2、单位产品排放量标准
式中:
Bi为排污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生产规模达到满负荷状况下第i个工序产品产量,吨/年;
Ci为企业所属行业第i个工序执行排放标准的单位产品排放量标准,千克/吨。
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排放量标准同时存在时,以上核算结果取最小值。
(二)水体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法计算公式:
式中:
M为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初始分配量,吨/年;
Mi为排污单位第i个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初始分配量,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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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Bi为排污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产规模达到满负荷状况下的第i个排放口废水排放量,立方米/年;当排放标准中有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限值时,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生产规模×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限值,对废水排放量进行校核,取最小值。
Ci为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第i个排放口废水执行排放标准的浓度限值,毫克/升。
注:排污单位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浓度限值又不同时,其污水的排放浓度限值按混合排放浓度计算。
(三)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
C混合=Σ Cj×Qj×Yj/ΣQj×Yj
式中:
C混合 为混合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Cj为第j类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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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为第j类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 (立方米/吨产品);
Yj为第j类工业产品产量(吨/天,以月平均计)
三、排放浓度选取原则。依据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