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临时性合意斗殴也应定聚众斗殴罪
案情:
浙江一渔船欲从江苏省某港出海捕鱼,遇数艘用缆绳相连的江苏渔船阻 塞航道,浙江渔船雇工陈某等人便去解开其中一船的缆绳, 并拟推开两边船只通 行。当时,该船的船老大张某及雇工苏某、 相某等10余人正在另一艘船上吃饭, 见此情景,便跳上船质问,双方发生争吵。张某一声喊打,苏某、相某等 10多
人便扑了上去,双方抄起棍棒、铁锹相互殴打,各方均有多人被打落水或跳水逃 跑。后公安人员赶到,双方才停手。事后,经清点人数,发现浙江渔民陈某溺水 身亡,同时还造成双方各有两人轻微伤。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张某等人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性质属民事纠纷引发的自发性斗殴, 不应定罪处 罚。理由是:本案系由民事纠纷引起,在斗殴中双方均有过错,也均有受伤者; 本案虽有斗殴的基本事实,但是缺乏“聚众”这一要件,参与斗殴的人带有一种 自发性;本案虽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其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因此,不 属于刑法调整范围,不宜作犯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聚众斗殴罪。其理由是:本案发生时,以张 某为首的江苏方渔民就已自行聚集在一起, 根本不需要再另行相约,众人上了浙 江渔船后,双方大打出手,并造成严重后果,严重破坏了港口的公共秩序。因此, 张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应以该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聚众斗殴通常是指不法团伙之间成帮结伙地打群架,往往有一定的准 备,并带有匕首、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双方人身伤亡,甚至造成周围无 辜群众的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它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的发生虽 属临时性纠合,并无事先准备,起初也仅仅是由一般的民事纠纷而引起, 但在事
态的发展过程中,却发生了质的变化,本来浙江渔民解缆绳是为了借道通航而非 寻衅滋事,仅是事先未打招呼而已,可是江苏渔民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