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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 2013 〕4号, 2012 年 12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6 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 2012 年 12月 3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2月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 3年1月 18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2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 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 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 3 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 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 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可以不开庭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 双方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 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4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 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