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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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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花双韵芝 2021/11/23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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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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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规范土地利用,加强新村建设中的房屋销售、出租和权属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化隔离地区是指城区中心大团与 10 个城市边缘集团之间的环状地带, 以绿化建设为主, 绿化配套及新
村建设为辅的地区,涉及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大兴区,中关村地区及其周边涉及绿化环境
建设的地区,也适用本办法。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涉及土地置换审批、土地房屋登记发证以及房屋销售、出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确保实现绿化用地 125 平方公里,其中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经认定的原有用地规模。
第四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在绿化建设中,应当按照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实施。
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由各有关区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农用地置换周转期限
不得超过两年,周转期满后应当实现农用地总量不减少。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住房建设计划和农民搬迁、商品房销售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土
地,用于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
第五条
各有关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工作的领导,保证土地置换的顺利进行。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土地置换工作的实施,确保土地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土地置换的审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置换。
(一 )新村建设以及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时,符合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的,经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区政府
批准后,可利用整理旧址复垦的农用地 (绿化用地 )与需占用的耕地进行置换。
(二 )国有企业用地或者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置换的,经双方同意,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经市
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出的农用地 (绿化用地 )与需占用农村集体耕地进行置换。
第七条
申请土地置换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国土房管局提供下列文件:
(一 )土地置换申请书 (呈报表 );
(二 )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和规划批准文件;
(三 )置换土地附图 ( 图中应当注明建设用地、绿化用地及新村建设自用或开发用地的范围 );
(四 )土地置换协议书或土地置换方案。
第八条
区国土房管局在受理置换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上报审批。 其中需由市政府批准土地置换的, 由区政府
报市政府审批;需由区政府批准土地置换的,要同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土地置换经批准后,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作相应变更,置换双方要尽快实施置换方案,并保证农用地总量不减
少。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它农村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