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保补缴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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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培训内容
补差政策解释
中心操作事宜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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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差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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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差文件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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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差额时间
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办理时间为2010年10月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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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的范围及标准
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养老1615,失业1615,工伤1615或2422,生育2422,基本医疗2422) 、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各项均为11178)的缴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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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原则
未发生调转的人员,其缴费基数补差数据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并于2010年10月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托收。
发生调转人员,其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在现单位下统一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
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涉及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补差操作需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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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
已转出原用人单位需缴费基数补差的人员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向原用人单位征缴,个人应缴部分由原用人单位按相关社会保险规定代扣代缴。
对于已经收缴到位的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2010年1至7月涉及补缴系数部分不再根据新社平进行变更调整。
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用旧基数进行工龄补缴的不再进行补基数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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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操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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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时间
2010年9月财务结账后,业务部将统一生成补基差汇总数据转财务进行首次收款(收款方式默认为托收)。
收款时间为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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