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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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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doc

上传人:dyx110 2021/11/23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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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法发[2004]2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推进法治建设、实现公正司法,按照《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实施方案》(粤高法[2013]269号)的统一部署,经我院研究决定,在本辖区内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同时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人民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二、选任人数
根据我院的审判工作实际,共选任人民陪审员79名。
三、资格条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及年龄较大、群众威信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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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五、程序和要求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本辖区的,可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