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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应增加适用罚金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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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应增加适用罚金刑.pdf

上传人:jactupq736 2016/7/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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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法实践福建法学2002年第2期(总第70期) 建议修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陈任飞 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法官准则》”)第 13条第3项规定: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这里所指的“二审案件”依词义可理解为既包含裁判前或者说正在审理中的二审案件,也包含裁判后或者说生效的二审案件。如果是裁判后生效的二审案件确有错误,不要说下级法院的法官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就是一般公民也有权依法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是审判监督的重要来源。宠统地规定对上级法院二审案件不得提出法官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有悖于法律规定,也与《法官准则》第16条“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可以向有关法院反映”(反映当然包括提出个人建议和意见)的规定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审判监督。为此建议修改《法官准则》第13条第3项规定为: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裁判前(或正在审理中) 的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裁判建议和意见。(作者单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毅超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应增加适用罚金刑 0邹顺平现行《刑法》第283条对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的规定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条规定的量刑予以修改, 增加罚金刑。理由主要有: 。现行《刑法》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 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而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属于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钱物的妨害社会管理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