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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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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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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业务管理}某银行国际结
算业务管理规定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相关法律文本的审查;总行同业银行部负
责涉及国际结算业务的代理行关系的建立、维护,以及与代理行之间
的业务联系;各分行负责国际结算业务的受理、市场营销、辖内的资
金清算及档案管理等,非远程结算的分行还应负责辖内国际结算业务
的处理、系统维护等。
第六条本规定中有关业务操作通过我行现行国际结算系统(以下简称
系统)进行。目前,我行仍处于新、旧系统并行的阶段,叙做业务前,
各经办行须根据新或旧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开立系统涉及的各项业
务、各币种相关会计科目,对客户资料进行必要的维护并按照系统操
作手册的要求对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相应的设定。
第七条本规定中各项业务的账务核算由系统自动生成或特殊情
况下通过手工通用记账完成,具体会计核算过程旧系统分行详见《招
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详见《招
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第八条本规定涉及的跨境资金收付除仍保留子账户或分账户的
个别分行外,应使用总行账户行清算。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其中所
称的“我行”泛指总行及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经办行”
指受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节 受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认真审查客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资格
(一)了解客户和交易。经办行受理业务前应严格按照我行及监
管部门有关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等各项规定
了解相关客户和交易,遇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上级行和当地监管部
门报告。
(二)审查相关资质。原则上委托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
应在我行开有账户并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如未开有账户,经办行应
根据业务性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对于公司客户,如为首次办理业务
应核验其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经营进出口业务的
批文或备案表等文件,对于个人客户,应核验其有关个人证件。通过
我行办理进口贸易结算业务的企业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
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根据所在地外汇局规定),或持外汇局签
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金融机构除外)。
(三)做好风险防范。对于受我国参加并认可的国际组织制裁的
机构和个人的国际结算业务,我行不予受理;对于涉及受美国制裁国
家或地区的业务,以及涉及政治局势紧张或发生战争的国家的业务,
经办行在受理业务时,应按总行相关规定向客户提示有关业务风险,
必要时还应要求客户申请办理业务时,提交承诺承担有关业务风险的
函。
第十一条严格核对印鉴
客户首次委托我行办理业务时,应按我行要求的格式,出具预留
印鉴授权书(见附 1)或在我行的开户预留印鉴卡中注明可使用该印
鉴卡办理的国际业务范围。受理业务时经办人员应核验客户提交的申
请书等文本上的签章是否与在我行预留印鉴相符,如不符应及时洽客
户修改,经办人员应在已审核的印鉴旁签字确认印鉴是否相符。
第十二条要求客户提交书面申请
(一)受理各项业务时,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
委托书或申请书应内容清楚,指示明确。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
明确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二)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应使用我行认可的格式,明确我行与
客户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之成为客户与我行之间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的正式契约。委托书或申请书应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委托人的授权人或
被授权人签署、加盖预留印鉴或公章。
第十三条维护客户资料
符合以上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在叙做业务之前,经
办行还须在我行系统内进行客户资料基本维护。
第三节处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
第十五条遵守国际惯例。
如国际惯例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遵守我国法律、
法规。
第十六条遵守我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按照客户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
如客户指示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国际惯例等相冲突、
或有可能损害我行利益和形象,我行应拒绝执行客户指示,并及时向
客户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遵守“为客户保密”原则。
第十九条按权限管理规定处理业务,不得越权,不得变通。
经办行必须在批准和授权的范围内处理业务,各级业务人员必须
按总分行规定的权限对外签发有关文件、凭证。
第二十条遵守“及时处理”的原则,对业务不得无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