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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财产除外制度体系初步设想.doc

上传人:仅仅三声 2021/11/24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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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我国破产财产除外制度体系初步设想
[提要] 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构建不仅对破产财产的界定有着直接影响,而且还关系到破产债权的清偿,从而影响整个破产程序的有效展开,因此对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研究可谓意义重大。
关键词:破产财产除外;利益冲突;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5月18日
破产制度是为了规范破产企业退出市场的重要机制,然而在破产程序中各主体利益冲突的一个现实表现就在于对破产财产的合理确定和界定,这不仅关系到破产分配能否顺利进行,破产债权能否公平实现,更加关系到破产企业各主体利益的平衡与保护。因此,破产财产制度的完善关乎破产程序中各主体的利益的实现。现阶段基于我国对于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研究空白,导致破产财产的认定存在不足,势必会进一步加深破产程序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文立足于完善破产财产制度,通过我国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实现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这一破产法目标价值。
一、破产财产除外制度基本理论
(一)破产除外财产的一般内涵。破产除外财产,顾名思义是指虽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或者所有,但是在破产程序中不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不能为破产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财产。各国对于破产除外财产都有具体的规定,例如在承认自然人破产的部分国家建立了自由财产制度用以维持破产人的生计,给予破产人以必要的豁免保护,如《美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破产人在限额内的用于维持生计的法定豁免财产不得列入破产财产。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详尽地规定破产除外财产的范围,仅散见于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中,且大多以简单罗列的方式予以规定。例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71条等规定。
从破产立法体系上看,我国关于破产除外财产的规定相当的零散和笼统,从这些相对“零散”的规定可以看出破产除外财产具有的两个一般特征:其一,除外的财产是“特定”的,其往往表现为特定物或者特定的财产权利上的权利,无论是别除权、取回权涉及的特定物,还是抵消权涉及的特定债权债务,都是指向特定的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其二,除外的财产之上的权利行使是“独立”的,一般而言破产除外财产上的权利不依破产分配程序行使,正如汤维建学者所言:从程序法角度,破产财产乃指破产宣告后能够依破产程序分配于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所有财产的总称;从实体法角度,破产财产则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进行中,所有可得扣押财产的总称。这两层涵义形成了破产财产概念的完整内容,换言之,不依破产程序分配的财产,故而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二)破产除外财产的一般认定
1、时间维度。首先,各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范围规定一般有两种情况,即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其中固定主义是指破产宣告时破产财产的范围即已确定,即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而膨胀主义则指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所有的财产,以及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时破产人所取得的财产。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可知,现行《企业破产法》继续采膨胀主义立法例。按此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原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破产除外财产;其次,值得注意的是“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当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